為加強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上海市特制定《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新發布的《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明確,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需每年對房屋“體檢”一次。
高空墜物種類繁雜、數量大,包括玻璃幕墻、外墻面、空調支架等。從源頭解決高空墜物困境,上海正在建立防范高空墜物隱患的長效管理機制,為此出臺《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根據“誰的房子誰負責、誰造成的原因誰負責”的原則,落實隱患處置責任。
辦法明確,上海實行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制度,所有權人為安全責任人;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清的,使用人為安全責任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要按規定對房屋進行日常和緊急情況下的維修養護、更新改造,并做好房屋安全檢查,對危險房屋要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要根據房屋用途、結構類型、使用年限等,對房屋進行常規安全檢查,頻次不得少于每年一次。安全檢查范圍包括外墻墻面、外窗、挑檐、公共出入門廳,以及空調外機架、晾曬架、雨棚等外墻附著物等。汛期前以及遇臺風、暴雨等極端異常天氣的,還應對房屋作專項安全檢查。
物業服務企業要對房屋共有部分的使用安全情況進行日常巡查;汛期前以及遇臺風、暴雨等極端異常天氣的,加大巡查頻次;發現危及房屋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立即采取應急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