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發生了多起房屋倒塌事故,造成了很大的經濟和財產損失,甚至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引起房屋倒塌事故的原因非常多,貫穿于設計、建造、改造、運維等整個全壽命周期,在眾多房屋在使用階段倒塌的案例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由于改造前未按要求進行房屋結構鑒定或鑒定結果不可靠造成的,下面圍繞以下幾方面闡述房屋結構安全性鑒定的重要性:
1、國家標準對房屋結構安全性鑒定有什么規定?
2、不按要求進行安全性鑒定會有什么后果?
4、有什么措施或建議?
一、國家標準對房屋結構安全性鑒定的規定
1.《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2015)3.1.1條第1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民用建筑在下列情況下,應進行可靠性鑒定:
1)建筑物大修前;
2)建筑物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擴建前;
3)建筑物改變用途或使用環境改變前;
4)建筑物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擬繼續使用時;
5)遭受災害或事故時;
6)存在較嚴重的質量缺陷或出現較嚴重的腐蝕、損傷、變形時。
2.《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 50144-2019)3.1.1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工業建筑在下列情況下,應進行可靠性鑒定:
1)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擬繼續使用時;
2)使用用途或環境改變時;
3)進行結構改造或擴建時;
4)遭受災害或事故后;
5)存在較嚴重的質量缺陷或者出現較嚴重的腐蝕、損傷、變形時。
3.《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0-2010)3.7.1條規定:既有結構延長使用年限、改變用途、改建、擴建或需要進行加固、修復等,均應對其進行評定、驗算或重新設計。
4.部分省、市也發布了房屋結構鑒定有關的地方標準,對房屋結構鑒定提出了更加嚴格和有針對性的要求,如《北京市房屋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標準》(DB11/637-2015)、《廣東省既有建筑結構安全性檢測鑒定技術標準》(DBJ/T 15-86-2011)、《吉林省房屋結構安全性與抗震鑒定標準》(DB22/JT 146-2015)。
二、不按要求進行安全鑒定的后果
1.如果不按要求進行鑒定,違反了政府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相應規定,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2.如果不按要求進行鑒定,違背了國家標準強制性條文的規定,而強制性條文也是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的重點,因此同時違背了相應的建設程序;
3.對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既有建筑,由于早期建造的建筑物安全度水準低,且經過長期的使用,結構出現了老齡化問題,如果不按要求進行鑒定,結構存在安全隱患;
4.結構改造或擴建時,需要對建筑和設備進行改造或增容,從而引起結構體系、使用條件、傳力路徑等改變,如果不按要求進行鑒定,結構容易出現安全隱患甚至垮塌事故;
5.使用用途或環境改變時,結構安全性和耐久性要求發生了改變,如果不按要求進行鑒定,不能滿足新的用途和環境的要求;
6.如果鑒定結果不能真實反映房屋結構的真實狀況,容易誤導后期的改造和使用,從而為房屋結構安全埋下隱患。
三、措施或建議
為了降低房屋結構使用階段的安全風險,減少房屋垮塌事故的發生,從房屋結構安全鑒定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議:
1.嚴格按政府部門和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委托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單位進行房屋結構安全性鑒定;
2.鑒定單位應嚴格按國家相關標準規范進行房屋結構安全性鑒定;
3.房屋結構安全性鑒定報告的深度應能滿足后期改造和使用的要求;
4.加強對房屋結構安全性鑒定工作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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